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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
2006年8月16日上午,我被所长通知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去。去了之后,Y给了一份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
(黄新出)罚告字(2006)第012号
吴幼明:
你因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及出版物中夹杂有违禁、淫秽内容,并违法经营,我局拟给予罚款贰万元并没收非法出版物《水沫》肆拾陆本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告知我局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现查明你自2000年4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以“水沫文学社”的名义出版《水沫》刊物14期,其中期刊11期,特刊《水沫诗号外》、《自行车王国》、《70年代水沫特刊》各一期,先后在黄石港区印刷厂、市智和彩印科技有限公司、市金鑫印刷厂印刷11100本。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水沫》刊物14期均属非法出版物,其中《水沫NO.6》、《水沫NO.7》、《水沫NO.8》、《水沫.第11期》等属夹杂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水沫.创刊号》、《水沫NO.7》、《水沫NO.9》、《水沫.第11期》《70年代水沫特刊》等属夹杂有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在此期间,并将部分刊物通过广州市一夫书店、北京市“白糖罐”工作室、兰州市凤栖梧书店以及个人直销方式进行违法经营。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水沫》出版物扣押清单及照片;在邮政部门提取的部门包裹单、汇款单凭证;违法经营《水沫》刊物凭证;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结论以及你本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我局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我局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后的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2006年8月18日下午,所长又通知我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去。Y又给了一份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听证通知书
(黄新出)听字(2006)第001号
吴幼明:
关于你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你于2006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举行听证会。举行时间: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时整,举行地点:黄石市新闻出版局会议室。
特此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2006年8月25日15:00时,我和一位朋友来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二楼会议室。等了约二十分钟,听证会开始,主持人X要求我的朋友回避,因为听证会不设旁听席。朋友离开了后,有摄影师进门,将摄像机对着我们架好,现场有摄影师、案件调查人员Y和W,书记员B,主持人X和我。B将采访机放在桌上,这样我们每个人的讲话都可以一句不漏的被记录下来。
X宣布听证会纪律,主要有这么几条:1、案件调查人员可以陈述案情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对处罚依据提出质疑和补充证据,但双方不得进行与案件无关的人身攻击。2、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对听证会过程进行录相、录音。3、所有参加听证会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关掉。我当时正好手机没电了,W主动提出将我的手机拿到他的办公室充电,我将手机和充电器都交给他拿去充电了。
X先让参与听证人员介绍自己的身分,我介绍自己为吴幼明,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住黄石市沈下路49-1,现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西塞派出所民警。X、Y、W均为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我不想透露他们的姓名和职务,因为他们也是身不由己,出席这场听证会并不是他们所能决定的,他们不能为此案负责。
X宣布W先陈述案情,W大声的念了一遍打印稿,案情陈述与此前交给我的黄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内容基本相同,但增加了对证据的说明。关于我的案件共有9组证据:1、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书。2、《水沫》14期(全套)。3、对《水沫》的暂扣单一份,照片10张。4、在邮政部门提取的我对外地邮寄物品包裹单59张,总重量为672公斤;外地对我的汇款单50张,汇款额总计13879元。5、广州市一夫书店、北京市“白糖罐”工作室、兰州市凤栖梧书店、黄石学者书店销售《水沫》的收据共7张。6、兰州市凤栖梧书店进书单及付款记录复印件。7、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公司出资印刷《70年代.水沫特刊》的发票。某印刷厂的送货单。8、23个人的证人证言。(未告诉我具体是哪些人。)9、我本人的陈述。
接着由Y宣布我具体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哪些条款及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拟对我进行罚款两万元的法律依据。
X宣布由我陈述对案情及相关证据的质疑,我说:“首先我认为《水沫》不是非法出版物,我个人编辑交流《水沫》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要具备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违法行为必然具有隐秘性,不可能有公开的违法行为。从我2000年4月编辑印制《水沫》以来,我就在每期《水沫》上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通迅方式,同时对各大文学刊物、评论家、艺术家、导演、艺术书店进行赠送和交流。 2002年10月,湖北省作协召开湖北省诗歌研讨会,黄石市的几名诗人委托我主编了一册《水沫诗号外.黄石诗工厂专辑》,我们在会议现场发放了100册,所有参会的省市文联领导、报刊编辑、湖北省内各地的诗人们人手一册。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现任的C局长也和我们一起参加了这次诗歌研讨会,他当时在我市某区宣传部工作。
公开杂志《诗歌月刊》每年都出一期《民刊特大号》,每期选发几十份民刊内的作品,对每份入选的民刊还刊发刊物封面,公开主编联系地址,还附有主编谈刊物的编辑观念和倾向的文字;《水沫》也在2003、2005年两次入选过《诗歌月刊.民刊特大号》。还有《绿风》、《上海文学》等很多种公开文学刊物也以专刊或专栏等形式介绍过民刊并选发作品。如果说民刊是非法出版物,那岂不是《诗歌月刊》等公开刊物对众多非法出版物经常做集中展示和推广传播,这不是太荒谬了吗?这是不是能引申得出一个结论:对于民刊这种中国当代特有的文学现象,文化出版界均是以一种很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它,并没有几个人将它作为非法出版物看待,因为民刊与那些用来营利的盗版书或下流淫秽、反动的政治书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就我个人而言,我从未将《水沫》当作一个见不得光的隐私去深藏不露,相反我一直是公开的将《水沫》作为我以个人的观点和角度来参与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发展的工作来作。就是面对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我也从未否认过我个人出资编印《水沫》的事实。2002年,中央戏剧学院的女生桂冠来黄石为我拍摄了记录片《水沫.人》,片中拍摄了我作为交警的日常工作和文学创作,重点介绍了我编辑《水沫》的想法和过程,此片曾在凤凰卫视播出。2002年,《我爱摇滚乐》杂志约我为刊物开设《水沫插页》专栏,我编了11-28期,历时三年。2003年,黄石市《大江商报》的记者采访了我,我畅谈了我个人的文学写作和编辑《水沫》的观念,报纸以整版的篇幅刊出。2003年,《视觉21》杂志约我写了一篇谈《水沫》的文字,也是公开发表。2005年春天,黄石市电视台的编导苗毅、舒明柳给我拍摄了专题片《生活在别处》,片中拍摄了我的交警工作和业余写作,编辑《水沫》等等生活细节;此片曾在黄石市电视台纪实栏目播出。你说小偷能在报刊、电视媒体上谈他怎么偷窃吗?抢劫犯能在公共媒体上讲述抢劫的过程吗?我这样公开的编辑民刊《水沫》,并与社会各届文化人士广泛展开交流,这能用编辑印制非法出版物来定性我的行为吗?难道这么多报刊和媒体的工作人员连什么是非法行为都无法识别吗?所以我认为我和《水沫》都是正大光明的。”
Y说:“你将《水沫》称之为民刊,我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什么民刊,就我的工作职责而言,我只知道不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出版的印刷品都是非法出版物。”
我说:“你这就将合法和非法这两个概念绝对化了,就象说一个人不是共产党员就一定是个反党人士,不是政府组织就是黑社会一样。另外,我要求看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对《水沫》所作出的鉴定。”
Y说:“你无权查看省新闻出版局对《水沫》所作的鉴定,但主持人可以看。”说完将鉴定递给了X。
X看了鉴定对我说:“这份鉴定是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作出的结论,是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说:“我并不想否认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但这个鉴定只是笼统的说明《水沫》的哪几期夹杂有违禁内容,哪几期夹杂有淫秽内容;我要求具体给我指出《水沫》中的哪一篇文字是违禁的,哪一篇文字是淫秽的,然后我想与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工作人员讨论一下鉴定的标准问题。”
X说:“这个问题似乎与本案无关,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拟对你进行处罚并不是针对你编辑的《水沫》中夹杂有违禁及淫秽内容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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