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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6日湖北黄石新闻出版局的一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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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9 10: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听证会

2006年8月16日上午,我被所长通知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去。去了之后,Y给了一份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
(黄新出)罚告字(2006)第012号

吴幼明:
你因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及出版物中夹杂有违禁、淫秽内容,并违法经营,我局拟给予罚款贰万元并没收非法出版物《水沫》肆拾陆本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告知我局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现查明你自2000年4月份以来,未经批准擅自以“水沫文学社”的名义出版《水沫》刊物14期,其中期刊11期,特刊《水沫诗号外》、《自行车王国》、《70年代水沫特刊》各一期,先后在黄石港区印刷厂、市智和彩印科技有限公司、市金鑫印刷厂印刷11100本。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水沫》刊物14期均属非法出版物,其中《水沫NO.6》、《水沫NO.7》、《水沫NO.8》、《水沫.第11期》等属夹杂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水沫.创刊号》、《水沫NO.7》、《水沫NO.9》、《水沫.第11期》《70年代水沫特刊》等属夹杂有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在此期间,并将部分刊物通过广州市一夫书店、北京市“白糖罐”工作室、兰州市凤栖梧书店以及个人直销方式进行违法经营。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水沫》出版物扣押清单及照片;在邮政部门提取的部门包裹单、汇款单凭证;违法经营《水沫》刊物凭证;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结论以及你本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我局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我局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后的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2006年8月18日下午,所长又通知我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去。Y又给了一份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听证通知书
(黄新出)听字(2006)第001号


吴幼明:
关于你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你于2006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举行听证会。举行时间: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时整,举行地点:黄石市新闻出版局会议室。
特此通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2006年8月25日15:00时,我和一位朋友来到黄石市新闻出版局二楼会议室。等了约二十分钟,听证会开始,主持人X要求我的朋友回避,因为听证会不设旁听席。朋友离开了后,有摄影师进门,将摄像机对着我们架好,现场有摄影师、案件调查人员Y和W,书记员B,主持人X和我。B将采访机放在桌上,这样我们每个人的讲话都可以一句不漏的被记录下来。

X宣布听证会纪律,主要有这么几条:1、案件调查人员可以陈述案情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对处罚依据提出质疑和补充证据,但双方不得进行与案件无关的人身攻击。2、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对听证会过程进行录相、录音。3、所有参加听证会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关掉。我当时正好手机没电了,W主动提出将我的手机拿到他的办公室充电,我将手机和充电器都交给他拿去充电了。

X先让参与听证人员介绍自己的身分,我介绍自己为吴幼明,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住黄石市沈下路49-1,现为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西塞派出所民警。X、Y、W均为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我不想透露他们的姓名和职务,因为他们也是身不由己,出席这场听证会并不是他们所能决定的,他们不能为此案负责。

X宣布W先陈述案情,W大声的念了一遍打印稿,案情陈述与此前交给我的黄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内容基本相同,但增加了对证据的说明。关于我的案件共有9组证据:1、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鉴定书。2、《水沫》14期(全套)。3、对《水沫》的暂扣单一份,照片10张。4、在邮政部门提取的我对外地邮寄物品包裹单59张,总重量为672公斤;外地对我的汇款单50张,汇款额总计13879元。5、广州市一夫书店、北京市“白糖罐”工作室、兰州市凤栖梧书店、黄石学者书店销售《水沫》的收据共7张。6、兰州市凤栖梧书店进书单及付款记录复印件。7、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公司出资印刷《70年代.水沫特刊》的发票。某印刷厂的送货单。8、23个人的证人证言。(未告诉我具体是哪些人。)9、我本人的陈述。

接着由Y宣布我具体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哪些条款及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拟对我进行罚款两万元的法律依据。

X宣布由我陈述对案情及相关证据的质疑,我说:“首先我认为《水沫》不是非法出版物,我个人编辑交流《水沫》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要具备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违法行为必然具有隐秘性,不可能有公开的违法行为。从我2000年4月编辑印制《水沫》以来,我就在每期《水沫》上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通迅方式,同时对各大文学刊物、评论家、艺术家、导演、艺术书店进行赠送和交流。 2002年10月,湖北省作协召开湖北省诗歌研讨会,黄石市的几名诗人委托我主编了一册《水沫诗号外.黄石诗工厂专辑》,我们在会议现场发放了100册,所有参会的省市文联领导、报刊编辑、湖北省内各地的诗人们人手一册。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现任的C局长也和我们一起参加了这次诗歌研讨会,他当时在我市某区宣传部工作。

公开杂志《诗歌月刊》每年都出一期《民刊特大号》,每期选发几十份民刊内的作品,对每份入选的民刊还刊发刊物封面,公开主编联系地址,还附有主编谈刊物的编辑观念和倾向的文字;《水沫》也在2003、2005年两次入选过《诗歌月刊.民刊特大号》。还有《绿风》、《上海文学》等很多种公开文学刊物也以专刊或专栏等形式介绍过民刊并选发作品。如果说民刊是非法出版物,那岂不是《诗歌月刊》等公开刊物对众多非法出版物经常做集中展示和推广传播,这不是太荒谬了吗?这是不是能引申得出一个结论:对于民刊这种中国当代特有的文学现象,文化出版界均是以一种很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它,并没有几个人将它作为非法出版物看待,因为民刊与那些用来营利的盗版书或下流淫秽、反动的政治书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就我个人而言,我从未将《水沫》当作一个见不得光的隐私去深藏不露,相反我一直是公开的将《水沫》作为我以个人的观点和角度来参与中国当代文学艺术发展的工作来作。就是面对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我也从未否认过我个人出资编印《水沫》的事实。2002年,中央戏剧学院的女生桂冠来黄石为我拍摄了记录片《水沫.人》,片中拍摄了我作为交警的日常工作和文学创作,重点介绍了我编辑《水沫》的想法和过程,此片曾在凤凰卫视播出。2002年,《我爱摇滚乐》杂志约我为刊物开设《水沫插页》专栏,我编了11-28期,历时三年。2003年,黄石市《大江商报》的记者采访了我,我畅谈了我个人的文学写作和编辑《水沫》的观念,报纸以整版的篇幅刊出。2003年,《视觉21》杂志约我写了一篇谈《水沫》的文字,也是公开发表。2005年春天,黄石市电视台的编导苗毅、舒明柳给我拍摄了专题片《生活在别处》,片中拍摄了我的交警工作和业余写作,编辑《水沫》等等生活细节;此片曾在黄石市电视台纪实栏目播出。你说小偷能在报刊、电视媒体上谈他怎么偷窃吗?抢劫犯能在公共媒体上讲述抢劫的过程吗?我这样公开的编辑民刊《水沫》,并与社会各届文化人士广泛展开交流,这能用编辑印制非法出版物来定性我的行为吗?难道这么多报刊和媒体的工作人员连什么是非法行为都无法识别吗?所以我认为我和《水沫》都是正大光明的。”
Y说:“你将《水沫》称之为民刊,我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什么民刊,就我的工作职责而言,我只知道不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出版的印刷品都是非法出版物。”

我说:“你这就将合法和非法这两个概念绝对化了,就象说一个人不是共产党员就一定是个反党人士,不是政府组织就是黑社会一样。另外,我要求看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对《水沫》所作出的鉴定。”

Y说:“你无权查看省新闻出版局对《水沫》所作的鉴定,但主持人可以看。”说完将鉴定递给了X。

X看了鉴定对我说:“这份鉴定是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作出的结论,是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我说:“我并不想否认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但这个鉴定只是笼统的说明《水沫》的哪几期夹杂有违禁内容,哪几期夹杂有淫秽内容;我要求具体给我指出《水沫》中的哪一篇文字是违禁的,哪一篇文字是淫秽的,然后我想与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工作人员讨论一下鉴定的标准问题。”

X说:“这个问题似乎与本案无关,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拟对你进行处罚并不是针对你编辑的《水沫》中夹杂有违禁及淫秽内容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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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9 10: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2006年8月16日湖北黄石新闻出版局的一次听证会

我说:“这并非无关,这一点非常重要。你们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明文:‘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水沫》刊物14期均属非法出版物,其中《水沫NO.6》、《水沫NO.7》、《水沫NO.8》、《水沫.第11期》等属夹杂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水沫.创刊号》、《水沫NO.7》、《水沫NO.9》、《水沫.第11期》《70年代水沫特刊》等属夹杂有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对于一个有着12年警龄的民警来说,我能知法犯法,在我编印的刊物上传播淫秽、违禁内容吗?特别是对于一个严肃作家(我曾经在《小说界》、《大家》等纯文学杂志上发表过小说,自称严肃作家应该并不过份。)来说,我居然连淫秽、违禁内容和文学创作之间的区别都鉴别不了,这岂不是对我人格和文学判断力的双重贬低?我怎么可能不对这份鉴定较真呢?

我想举女作家王安忆著长篇小说《米尼》为例,这本小说是江苏文艺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内容肯定也经过了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这本书里有着大量的性描写,文学水平的高下我不想比较,但《水沫》中任何一个文字中的性描军的内容和尺度绝对要比《米尼》少。如果《米尼》是纯文学作品却判断《水沫》夹杂有淫秽内容的话,我觉得这就是在鉴定中使用了双重标准。同时,我作为一个警察,想就执法问题说几句话:如果我对犯罪嫌疑人调查终结,必须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核实证据后宣布逮捕,然后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能由法院依据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罚决定。而你们新闻出版局就凭着新闻出版局内部出具的一纸签定就可以判定《水沫》中夹杂有违禁、淫秽内容,然后对我进行罚款两万元,我觉得这个处罚过程不合乎法律程序,我要求对这份鉴定进行行政复议,要具体说明违禁、淫秽之处,然后我将全文发表在网上让公众讨论这究竟是不是违禁、淫秽内容。”

X说:“你无权要求对这份鉴定进行行政复议,这是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鉴定,肯定有它的评判标准和尺度。”

我说:“《水沫》自2000年创刊以来,多次受到《小说界》主编魏心宏、《人民文学》副主编李敬泽的好评,我有他们写来的信件为证。艺术家艾末未对《水沫》的评价很高并几次进行经济支持,独立制片人吴文光编辑的《现场3》一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中收录了艺术家杨志超的两个行为艺术笔记,占全书150多页,均是选自《水沫》;书里还收录了吴文光先生对我的采访,主要是谈我的生活经历和编辑《水沫》的过程。这些人都是文艺界的优秀人物,他们对《水沫》的评判也可以作为一种参照的标准来判断《水沫》的价值。同时还有广大的读者、作者对《水沫》的好评,至今还没有一个读者对我提出《水沫》中有淫秽反动的内容,难道这么多人都集体缺乏文学和道德的判断力,看不出《水沫》夹杂有违禁和淫秽内容,却是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工作人员独具慧眼吗?我希望你们不要闹出笑话。

另外,这个问题还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比如最近的郭敬明抄袭案,通过法院鉴定,郭敬明的书中存在大段抄袭现象,然后判决郭敬明对原作者赔钱并登报赔礼道歉。如果《水沫》经法院判定有违禁、淫秽内容,我同样愿负法律责任。但我的前提是必须将这些文字全文交公众或文艺界权威人士去判断,而不是让一个与文学无关的所谓鉴定人员去作断章取义的判断。”

X说:“这个问题没必要再讨论了,你还对以上这些证据有什么疑问?”

我说:“我想知道11100本《水沫》这个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我印象中没有印这么多书。”

Y说:“这是三个印刷厂老板的交待及你自己的陈述所综合计算出来的。”

我问:“这汇款13879元中的每一张汇款单你们都复印了吗?为什么不根据汇款单上的购书留言详细统计出有多少钱是读者汇来买《水沫》的,哪些是别人赞助我个人的,哪些是稿费收入?难道你们认为我卖了13879元的《水沫》?”

Y说:“我们只是统计了你收到的汇款,没说这些钱都是购书款。”

我问:“你们既然统计出了11100本这个数字,为什么不统计出我花了多少钱印书?既然统计有包裹单59张,汇书672公斤,为什么又不统计出我花了多少邮资?难道你们认为我办《水沫》可以收支平衡或营利吗?”

Y说:“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我们并不是说你卖杂志赚了钱,你一分钱没赚照样可以依法处罚你。”

我说:“我的行为够得上违法经营吗?所谓经营,必须是以营利为目地,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才够得上经营。我花1000元印200本书,还倒贴邮资送出去198本,只卖出了2本书得到10元钱,这能说得上是经营吗?你见过有人这么着经营吗?你这样运用法律让我想起文革中农民养两只鸡吃一只卖一只,结果被说成投机倒把,抓起来判两年刑的故事。”

Y:“可《出版管理条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经营的金额,哪怕你只卖了一本书也就是经营。”

X说:“这个问题就不要再讨论了,你对以上证据还有什么疑问?”

我说:“没有了。”

X说:“请你再作一次最后的陈述。”

我说:“法律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上海有份民刊叫《零度写作》,编辑也被上海新闻出版部门调查,后来只是叫他们停刊。为什么我从2000年做《水沫》起,一直公开赠送交流,其间黄石的媒体还几次报道我和《水沫》,直到2006年5月前没有任何人找过我?同是做民刊,为什么《零度写作》同仁只是被勒令停刊而我就得罚款20000元?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处罚我的标准何在?这是为了教育我吗还是另有其他目的?2006年5月前我连黄石新闻出版局门朝哪儿开都不知道,你们猛的找上门,而我也配合你们的调查如实陈述我作《水沫》的过程和想法,还主动上交了《水沫》46册,还在调查笔录中对你们表示我再做民刊一定向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而你们却拿着这些所谓的证据要罚我20000元,这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吗?你们之前对我教育过了吗?难道非要对我罚款20000元才能对我起到教育目的?我要对你们的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X说:“你拥有所有法定的各项权利。今天的听证会就到此为止。”

在我对听证会的文字记录进行阅读并鉴字时我发现,文中有这么一段,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居然查扣了1244本《水沫》!这个数字让我震惊。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的人工作能力太强了,我只知道他们和黄石市公安局的民警们出差到北京、兰州、广州去收缴了《水沫》,但我没想到他们收到了这么多,这是可以放满一辆面拖的书啊。我不为这些被收缴的《水沫》而可惜,我为我浪费了黄石市新闻出版局和黄石市公安局这么多的人力(国家的工资)和差旅费(都是纳税人的血汗)而感到心痛,为了调查我和《水沫》,有这个必要吗?难道他们花了这么多钱(这么多人组织成专案组,调查了23个人,出差了这些地方,运回这么多书,我估计花费不会少于10万元。)就为了罚款我20000元?包括今天的听证会,我是从单位里请假来的,他们五个人陪了我一下午,从15:00时谈到近18:00时结束,外面还有两名工作人员等着,这也是人力的浪费呐。我不知道这场闹剧还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但我希望这件事不要草草结束或不了了之,我希望这件事能够成为中国民刊合法化的里程碑,因为自由发言和交流是宪法赋予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民主权利,这权利不应该被新闻出版局所剥夺,这行为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吴幼明200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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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9 10: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幼明曾主演独立电影《黄石大道》,导演是当时就读北京电影学院研究生的卫铁,电影根据吴的个人经历创作
他还与行为艺术家杨志超一起主演了卫铁的第二部电影《东风破》

我认识吴时他是湖北黄石的一名交警,听他说以前是派出所民警,为了有固定时间搞文学创作他要求调到了交警大队,这两年我们没有联系,但前不久看《南方周末》(8月18日),从一个报道里我得知他现在是郊区某村的户籍警,看到报纸时我在外省某地,这几天回武汉正准备跟他打个电话问一下近况,没想到今天晚上在网上看到了他的这个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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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1 12: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2006年8月16日湖北黄石新闻出版局的一次听证会

吴幼明博客:
http://www.sohoxiaobao.com/chinese/bbs/blog.asp?id=639&cat=0&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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