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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
交叉学科系列讲座(政治哲学系列)日程安排
2006年度 高全喜教授主持
地点: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楼
时间:周三晚上18点30——21点
3月22日 休谟的政治与法律哲学 高全喜教授
课程内容简介
在我看来,休谟的政治哲学不仅包括他的道德哲学,还包括他的法哲学、政体论和政治经济学。我之所以从研究哈耶克入手然后上溯到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其内心的一个主要想法就是彻底梳理一下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古典自由主义谱系。这一点哈耶克曾有过明确的勾勒,并为我国的学术界广泛接受,但究竟这一谱系的内在逻辑如何,其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是怎样的,又是如何演变的,等等,却很少有人做过细致深入的梳理工作。我通过研究发现,从休谟到哈耶克的理论发展路径并不是一个简单明了的路径,甚至也不是一个惟一有价值的路径,从哈耶克上溯到休谟的理论探源也并非像哈耶克所说的那样自成一体,没有裂痕,其实,哈耶克在继承和发展休谟思想的同时,也遗漏甚至放弃了休谟思想中的另外一条有关政治德性等问题的极其有价值的路径,而它们恰恰为现代的社群主义等思想理论所重视。在我看来,研究休谟,搞清楚古典自由主义的内在问题,探索英国18世纪社会政治理论的逻辑,这一切都是为我们研究中国问题提供一种理论上的参照,我感到在时间上从哈耶克到休谟虽然是越走离我们越远,但从问题的相关性来说,却是离我们的中国问题越来越近。休谟与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并不隔膜,我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能为我们重新看待中国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虽充满张力但仍具有着建设性意义的学术参照,这是我的一个愿望。
主要参考书目
David Hum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Knud Haakonss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Duncan Forbes, Hume’s Philosophical Politics, Cambridge, 1975.
Davi Miller, 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1981.
高全喜:《休谟的政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授课老师简介
高全喜:江苏省徐州市人。曾就学于南京师范学院、吉林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贺麟先生,1988年获哲学博士学位。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任教,教授,现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法哲学和宪政理论。曾在海内外出版的学术专著有:《理心之间——朱熹与陆九渊的理学》、《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休谟的政治哲学》、《论相互承认的法权——〈精神现象学〉研究两篇》等。另有主要论文如下:《国家理性的正当性何在?》《论国家利益》《论民族主义》《论宪法政治》等。主编有:《大国》(学术季刊)、《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等。
3月29日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徐友渔教授
课程内容简介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正义、权利和平等的理论构成了最重要的内容,形成了长期、热烈的讨论。把正义、权利和平等置于当代政治哲学中心地位的,是刚去世的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他的成就使得政治哲学自20世纪70年代起成为哲学各门学科中的显学。罗尔斯的《正义论》使正义问题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它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一部经典著作,自问世起就成为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等等各种人热烈讨论的主题。本讲座以《正义论》为核心文本,从以下5个方面阐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1,正义的两个原则 分析罗尔斯理论的方法、特征和主要结论;
2,正义原则的落实 谈制度性安排和由正义原则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3,正义与善 正义原则与道德的“善”观念相关,但罗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康德的一个重要论点:正当优先于善(right is prior to good),这使得他的基本理念区别于社群主义,这种深刻区别使得他受到社群主义的批评;
4,多元化社会中的正义 说明罗尔斯如何使他的正义理论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发挥作用,他如何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以“重叠公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概念来解决问题;
5,国际社会中的正义 分析罗尔斯如何在《万民法》一书中致力于使正义原则在国际上、在各个民族之间实现。
主要参考书目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Robert Paul Wolff, Understanding Rawls: A Reconstruction and Critique of A Theory of Justi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ew Jersey, 1977
授课老师简介
徐友渔:四川成都人,1977届四川师范大学数学系学生;1982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哲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曾在英国牛津大学、布里斯托尔大学、雷丁大学,美国哈佛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香港中文大学等作访问学者,2001—2002年为斯德哥尔摩大学奥洛夫•帕尔梅客座教授。长期研究语言哲学,从上世纪末开始研究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当代中国社会思想史。发表《“哥白尼式”的革命》、《罗素》、《形形色色的造反》、《精神生成语言》、《告别20世纪》、《自由的言说》、《直面历史》、《蓦然回首》、《不懈的精神追求》等著作。
4月5日 黑格尔的国家法学说 高全喜教授
课程内容简介
黑格尔的法哲学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学说,因此有关国家主权问题便成为他的法哲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实在的精神,即活的地上的精神,法哲学要处理的是国家理性、国家制度等涉及伦理本性的问题。所以,他的《法哲学》的副标题是: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并在“序言”中给予了说明,他认为法要达到国家阶段,需要一系列的过程、阶段。法哲学即展示这样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法的本性的学说。黑格尔的国家主权理论是深刻的、复杂的、影响深远的,也是问题很多的,下面简单谈及一二,供同学们参考。1.从理论渊源上看,黑格尔受到了博丹、霍布斯、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但君主立宪制的主权理论,他是集大成者。2.从政体论的角度看,黑格尔对于国家权力的划分是独特的,把司法放在市民社会,突出国家制度上的三权(王权、行政和立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值得重视。但弱化了英美国家制度中的司法权的核心作用,这也是一个问题。3.对比哈耶克、凯尔森和施米特三个人所代表的三种有关主权的理论,可以看出黑格尔主权理论的中庸的独特性。他既不像哈耶克那样绝对排斥主权概念,但也不像施米特过分抬高决断论的主权,也不像凯尔森把主权等同于国家法的规范的整体性,而是认为政治法高于一般的实证法,但又把君主的权力限制在宪法的框架内,他反对人民主权,但又强调国家法保障市民社会的个人自由权利,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
主要参考书目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Judith Shklar, Freedom and Independenc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Ideas of Hegel’s ’Phenomenology of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6), 14
Ritter, J, (1982) ,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Cambridge, Mass.
Alexandre Kojeve, Introduction to the Reading of Hegel ,New York and London : Basic Books, 1969.
Alexandre Kojeve,Outline of a Phenomenology of Right,Translated,with an introductory essay and notes,Bryan-Paul Frost and Robert Howse,Publish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00.
高全喜:《论相互承认的法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月12日 哈耶克的自由宪政理论 高全喜教授
课程内容简介
中国学术界研究哈耶克的几个路径:一种是知识社会学的路径。强调哈耶克的理性不及的知识论,把法律、政治理论放在他的社会系统中处理,把哈耶克视为一个社会政治学家来阐述他的思想。还有一种主要是以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来解读哈耶克的,力图从他的理论中提取一些与自由主义相关联的观念,如市场经济秩序观、法治观、自由观,等等。第三种是政治哲学的研究路径。哈耶克首先是一个经济学家,他的中期和晚年主要关注社会政治问题,法治问题,宪法问题。我研究他,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如何构建一个社会的政治与法律秩序。第二,政治与法律制度后面的正当性问题。我更乐于把他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家来探讨。我们对哈耶克不能采取原教旨主义的认识,应当有一种更加丰富、更加开阔的视野。比如说他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质疑,作为常识人们已经接受了。但是他的宪法新模式的构造我们认识的还不清楚。但他的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于国家主权问题的忽视,他试图把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这种努力在一个正常的民主宪政国家是可欲的。但是在一个国家的立宪转型时期,有些政治问题是不能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政治的独特性,是它不能全部化约为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也不能全部置换成政治问题,哈耶克与施米特的对立观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给予我们启发。
主要参考书目
J.N.Gray,Hayek on Liberty,Third edition ,Routledge,1998.
C.Kukathas,Hayek and Modern Liberalism,Oxford,1989.
《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David Hum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Knud Haakonss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Duncan Forbes, Hume’s Philosophical Politics, Cambridge, 1975.
Davi Miller, 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1981.
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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