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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 04: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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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社会的阶级和谐与冲突
传统观点认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中国封建社会两大对立的阶级,他们的矛盾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最近有不少文章突破了这一教条化的观点,认为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上,根源于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阶级对立从来都不明显,社会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政治权力,其表现就是平民阶层和精英阶层的对立。
很明显,这一突破并没有跳出矛盾(斗争)是事物(历史)发展动力的宏观框架,这一框架要求在任何社会中都要找出所谓的主要矛盾,主要矛盾的解决过程,就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这一理论在哲学上并不成立,用它指导现实则会产生十分有害的结果。
笔者认为,不论是把传统社会的主要矛盾看成是根源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而产生的阶级地位的对立和斗争,还是看成是由政治权力产生的平民阶层和精英阶层的对立和斗争,都不能涵盖复杂的社会生活。恩格斯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其职能是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许多人都熟悉这一理论,但却没有人能够用这一理论令人信服地解释当代重要的社会政治现象。实际上这一看法太过绝对,它本身就缺乏科学性,所以我们不可能利用它来客观地认识国家和社会。
如果我们大胆抛开这些绝对化的、形而上学的理论,容易发现人类社会产生和运行的原理其实十分简单。当原始时代人口十分稀少时,只要采摘自然界现成的果实和猎取现成的野物即可维持正常生存。但是当人口增长使得现成的自然资源难以供养现有人口时,人们便设法让自然界产生自己所需要的资源,结果创立了动物饲养业(畜牧业)和作物种植业(狭义农业);随着人口的继续增长,人类所需要的食物更多,于是只好减少“昂贵”的动物产品而增加“便宜”的植物产品,结果逐步过渡到定居农业。远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和关中地区的粮食种植业就几乎完全排挤了畜牧业而成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
对个人来说,自从进入定居农业以后,就可以有两种方法获得产品,一种是自己生产它们,另一种是把他们偷来或抢来。作为群体,农民当然不能依靠偷抢,所以只能依靠生产。但个别偷抢行为仍会发生。为使生产和生活能够正常进行,农民必须为防卫投资。从防卫这一角度说,单独居住的农户要有效防止盗匪偷抢,所付出的代价往往会大大超过其全部财产的价值。但如果聚居为村落,每个农户所分摊的保护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所以农民都结村而居。但结村而居之后,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摩擦和纠纷也会增加,这就需要有人调解、处理(农村人称为“说事儿”),也就是要有人提供公正。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所谓“乡绅自治”,实际上就是一种对外向乡村提供保护、对内向百姓提供公正的制度。现代经济学把保护和公正等不通过市场交换,而主要由政府提供的“劳务”称为公共产品。不过,再大的村落也无力对付大规模的抢劫或侵略,这就需要由更大的政治单位提供宏观保护。宏观保护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即政治单位越大,每个居民所分摊的保护成本就越低,结果统治者的收益就越大。因为保护成本大致与边界长度成正比,而收益却和受保护的人数成正比。假定人口密度相同,那么总人数就与地域面积成正比。而面积扩大100倍,周长才扩大10倍。所以政治单位的规模越大越好。但古代由于交通条件限制,统治范围过大反而不便于公共产品的提供,也不便于实物赋税的征收,所以中国在武王伐纣后就分封了许多诸侯国,让诸侯国的国君在其统治范围内为其居民提供公共产品。随着铁器的推广应用和交通工具的改进,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的适度规模进一步扩大,于是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的兼并战争,直到公元前221年终于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秦帝国。
史学界有人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实行高度集权统一的专制制度,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社会实际上是高度松散自治的。这两种意见看似冲突,但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认识中国社会的结果。从宏观上看,中国历史上的几大专制王朝,都是高度统一的中央政权;但如果深入到国家的具体政权结构,则可以看到,向下层百姓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各级组织,实际上又是分散和软弱的。在多少世代中,中国基本的政治单位只延伸到县一级。而代表中央政府进行统治的县衙,往往也只有少数几个官员和最多几十个衙役组成。
中国形成以县为基础的政治结构,也是与中国的客观环境想适应的。中华文明的中心和重心一直在黄河流域,这一地区土地平坦肥沃,适于耕作,所以早就出现了较为稠密的人口和村庄,有组织的盗匪团伙丧失了藏匿的空间,而对付单个盗匪偷抢并不需要太大的力量,所以一支小规模的武装就可以对广阔地域进行流动保护,结果早在秦统一以前,这里就形成了由县衙掌握少量武装为居民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作为地区统治者,县衙的另一项任务就是解决农户、宗族或村庄之间的纠纷,为辖区居民提供公正。在中国的等级结构中,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是一体的。民间的民事、刑事案件,都由县域的行政长官(百姓往往称为县太爷)一手处理。但是一个县往往有上千甚或几千平方公里,一般民间纠纷或小偷小摸都报县衙处理,显然很不方便(经济学术语就是费用太高),于是就形成了由宗族首领(族长)和乡绅(组织)为农户提供简单保护和公正的制度。为了便于征收税赋,国家在县以下实行乡、里、保、甲制度,保长、甲长往往都由族长和乡绅担任。所以就中国基层社会来说,政治精英和社会精英是合二为一的。
中国的文化精英都是严格由儒家思想培养出来的,所以基本成份非常单一。儒家思想主张维护君、臣、夫、妻、父、子等身份等级关系,这一思想对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非常有利。所以汉武帝就重用董仲舒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历代统治者的正统思想。统治者都以儒家思想教育社会,并利用科举考试吸收文化精英补充官僚机构。古代接受教育的成本很高,所以文化精英也大都出身于基层社会精英或高层政治精英的家庭,这样,从全社会看,政治精英、社会精英和文化精英实际上是三位一体的。从“社会分工”角度看,平民阶层为社会生产物质生活资料,政治精英为社会提供宏观和中观的公共产品,社会精英为松散的社会提供微观的保护和公正,文化精英则为社会生产简单的精神文化产品。这样,社会各阶层实际上是“各司其责”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传统社会各阶层“各司其责”“分工合理”,那么历史上何以发生多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呢?
根据“经济人选择史观”,社会变迁都是经济人在特定客观环境及其变化条件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如果把引起环境变化的因素划分为“内生变量”(因变量)和“外生变量”(自变量),那么容易发现,在中国历史上引起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是“人口增长”和“气候波动”两大外生变量。外生变量是指在社会体系之外“掺入”了社会变迁而起作用的因素。“气候波动”显然来源于社会的外部,但一般人很难理解“人口增长”是社会的“外生变量”。可以这样理解:人口具有自然增长的趋势,这一趋势根源于人的“生物人”属性,由生物人属性“引起”的人口增长,当然应当看成是社会的“外生变量”。
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是,人口具有无限增加的趋势,人口增加而土地面积大体不变,这就必然导致劳动报酬递减,而土地价值上升,结果依靠劳动为生的农民状况恶化,而依靠土地为生的地主的状况则好转,就有可能加重对贫民的剥削,从而集中起大部分剩余。这当然会使得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有所激化。但是在中国,以地主阶级为基础的精英阶层与平民阶层的矛盾冲突,从来也没有激化到危及王朝生存的程度,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的灭亡,都不是由于精英阶层与平民阶层的矛盾激化引起的(只有国民党政权在平民阶层与精英阶层的冲突中陷于失败)。从群体意识看,在历史正常运行时期,精英阶层都是愿意维护社会秩序的,因为他们从稳定的社会秩序中获得了较大的“收益”。平民阶层也不反抗社会秩序,因为他们也因安居乐业而获益所以精英阶层与平民阶层并不对立。但是在遭受严重天灾(在中国主要是旱灾)打击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如果天灾导致自耕农民无法正常生存,他们只能采取打家劫舍、劫富济贫等手段谋生时,就会感到社会秩序是他达到目的的障碍,为了扫除这一障碍,就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如果愿意这样行动的人很多,就会酿成大规模的起义。这种劫富济贫的农民起义,其对象只能是集中了社会剩余产品的精英阶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平民阶层与精英阶层就处于严重对立的地位。从经济学上说,当劳动报酬递减时,正当谋生手段的(相对)价值就会大大下降,而不正当手段的价值就会大大上升,成本收益比较使他们选择了不正当的手段。从哲学上看,在人性中“善”“恶”并存,在特定条件下人性中“恶的倾向”就会压倒“善的倾向”。农民起义的发生,实际上是客观条件促使人性中本来就潜藏着的“恶的倾向”的聚合和爆发。我们当然不能坐在舒适的办公室里,从抽象正义的立场出发来谴责这种“恶的倾向”。因为说到底,人的生存具有最基本的价值,基本百姓难以生存,还谈什么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我们不能站在历代统治者的立场上谴责农民起义。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恶的倾向”的聚合和爆发没有也不能创造新的社会财富(经济学术语说是不能增加蛋糕的总量),不仅没有创造,还大大消耗了社会财富的存量(毁灭了财富)。农民起义所起的直接作用,最多只不过把社会财富的存量进行了重新分配罢了(...统治下的学界正好相反,长期无原则地推崇各种各样的造反和起义)。从历史结局看,以“恶的倾向”聚合起来的势力也从来没有取得多大政治成就,事实上它们不同集团之间也互相摩擦和斗争,力量逐渐消耗或相互抵消,最后都被代表秩序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或潜在提供者所消灭,此后社会又逐渐进入正常运行状态(新王朝建立)。历史上汉末(黄巾)起义、唐末(黄巢)起义、明末(李自成)起义、清朝(洪秀全)起义都是如此。等到新王朝建立以后,灾荒和战乱已经使人口大大下降,天灾也已经过去,人地危机缓解,于是正常谋生手段的价值上升,此时利用“恶的倾向”谋生的人大大减少,努力增加蛋糕总量的人数大大增加,于是社会又开始了稳定上升的阶段。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我们可以把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起义分为两类,那些力图建立社会秩序的属于一类,而从根本上破坏秩序的则属于另一类。黄巢力图推翻的唐朝、李自成力图推翻的明朝、洪秀全力图推翻的清朝,都是在几百年中代表秩序的长寿王朝。他们既然想推翻秩序的代表,那就只能利用人性中潜伏的“恶的倾向”。在多少世代中,人们把力图破坏社会秩序的起义者如黄巢、李自成、洪秀全都称为“贼寇”,而那些力图在混乱社会中建立秩序的“起义”者,即使失败也没有被称为“贼寇”。例如人们不但没有把最后取得胜利的刘邦、刘秀、朱元璋称做“贼寇”,而且也没人把失败者项羽、刘玄、李密、窦建德、张士诚、陈友谅等称为“贼寇”,(窦建德至今还得到河北人们的敬仰,不少地方至今还建有窦建德庙)。过去人们常说“胜者王侯败者贼寇”,可见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人们判断“贼寇”的标准实际上只有一条,那就是看他的势力是否利用人性中“恶的倾向”所组成。而那些被人怀念的历史活动家,都是力图将人性中“恶的倾向”纳入社会正常发展的轨道,力图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建立统治秩序的人。
从这一角度看,人民群众和历代统治者都比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认识问题更为客观和正确,因为他们并不象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根本不区分历史人物活动的微观动机,而笼统地推崇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农民起义领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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